关于印发《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》的通知
| 索引号: | 113700000045024031/2024-00131 | 主题分类: | 政府部门管理机构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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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成文日期: | 2024-03-04 | 发布日期: | 2024-03-04 | ||
| 发布机关: | 省发展改革委 | 统一编号: | 无 | ||
| 标 题: |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《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》的通知 | ||||
| 发文字号: | 鲁发改法规〔2024〕146号 | 有 效 性: | |||
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关于印发《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》的通知
机关各处室:
为加强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,提升文件制定质量,经广泛征求意见,依据《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》(省政府第353号令),制定了《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》(以下简称《计划》)。经委党组(扩大)会议研究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实施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。对列入《计划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,起草处室要高度重视,深入调查研究,全面评估论证,公开征求意见,依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,在提交委党组(扩大)会议集体审议决定前,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,不得以征求意见、会签、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。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,不得提交委党组(扩大)会议集体审议。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决定后,应由委主要负责人签发。
二、依法确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。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,不得增加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;不得设定行政许可、行政处罚、行政强制、行政征收、行政收费项目、税收优惠等事项,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,不得规定出具循环证明、重复证明、无谓证明的内容;不得违法减损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,侵犯公民人身权、财产权、劳动权、休息权等基本权利;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、企业和社会自律、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;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,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,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。
三、及时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。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后,应该根据全面深化改革、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,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、修改、废止情况,按照“谁起草谁清理”“谁实施谁清理”的原则,及时开展清理工作,提出继续有效或者修改、废止、宣布失效的清理意见。
附件: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
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2024年3月2日
| 附件 | ||||
|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| ||||
| 序号 | 责任处室 | 文件名称 | 类别 | 拟制发时间 |
| 1 | 开放处 | 关于进一步规范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工作的通知 | 制定类 | 2024年5月 |
| 2 | 高技术处 | 省级数字产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| 制定类 | 2024年6月 |
| 3 | 运行局 | 山东省《电力负荷管理办法(2023年版)》实施细则 | 制定类 | 2024年12月 |
| 4 | 价格处 | 关于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| 延期类 | 2024年4月 |
| 5 | 价格处 | 关于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两部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| 延期类 | 2024年4月 |
| 6 | 价格处 | 山东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 | 延期类 | 2024年4月 |
| 7 | 经贸处 | 关于建立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通知 | 延期类 | 2024年5月 |